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竞买人须自行下载《竞价实施方案》(见附件),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的同时,将《竞买文件》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账号:2100850906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非普通住宅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不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账号:2100850906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受让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未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且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包括贷款部分)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进户单。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需自行下载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 %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税务缴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由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直接支付建行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由转让方承担。领取进户单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买受人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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