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1号1106室住宅)
项目编号 |
GR2017SH1000701 |
转让底价 |
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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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12-0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4-2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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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房屋为钢混结构的小高层住宅楼,于1998年7月建成,总层数为14层,所在层数为11层。
房屋外墙面为面砖贴面;所有房间装修风格一样:皆为老装修,内墙面贴壁纸,吊灯、地面铺复合地板,卫生间地砖地面,淋浴、浴缸、座便器、洗脸盆等配套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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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名称 |
虹许路788弄1号1106室 |
地理位置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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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国有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闵字(2006)第019319号 |
规划用途 |
住宅 |
目前用途 |
住宅 |
土地面积 |
87951.0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58.49平方米 |
权证面积 |
1113.59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6年3月8日-2064年8月14日止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房屋为钢混结构的小高层住宅楼,于1998年7月建成,总层数为14层,所在层数为11层。
房屋外墙面为面砖贴面;所有房间装修风格一样:皆为老装修,内墙面贴壁纸,吊灯、地面铺复合地板,卫生间地砖地面,淋浴、浴缸、座便器、洗脸盆等配套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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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
标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各类基础设施完善度高 |
周边环境 |
标的附近有69路、149路、538路、700路及轨道交通10号线等多路公交车经停,交通较为便捷,整个区域内路网发达,路况良好。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标的展示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挂牌截止日止 |
标的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展示联系人信息 |
陈先生18018503185 |
一、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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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在180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交接工作。 2、本标的按照现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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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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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九江路6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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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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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保证金229.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物权交易有关的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转让资产清单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2)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拒绝受让标的资产。 (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4)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买受人主体
8.本项目若协议转让,受让须按成交金额的3‰缴纳交易手续费;本项目若竞价转让,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9.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0.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进户后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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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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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9.5(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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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示期截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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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9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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