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518弄603号1102(复式)室)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570 转让底价 518.0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10-0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4-27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518弄603号1102(复式)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518弄603号1102(复式)室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出让
权证编号 沪房地松字(2013)第038686
规划用途 普通商品房
目前用途 居住
建筑面积 135.19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09年7月31日至2079年7月31日止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木地板,厨卫家电齐全,精装修
周边环境 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商业配套成熟,生活配套及教育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广富林路1518弄603号1102室
一、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时间较长。 2、受理登记地点: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联系人:石池 联系电话:13601873706 021-64186370 3、受理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9::00到16:00 4、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延长中路789号408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于挂牌期间内至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递交受让申请,配合进行意向受让方资信能力的尽职调查,了解拍卖特别规定,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方资格。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并参加拍卖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拍卖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必须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带相关凭证于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竞拍手续(详见拍卖公告)参加拍卖会。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拍卖成交价格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期限,直至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3.本项目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1) 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按规定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政策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另行协商)。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首付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除有权收取前述应按日支付的滞纳金外,还有权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受让方需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60个工作日内办妥剩余应付价款的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情况的,受让方应在银行通知后的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前述差额部分价款的,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且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3)除非出现以下第“8”条的情况,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未按照上述1)、2)款要求履行义务,包括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未按时支付首付款、未按时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等,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总额的0.1%/日(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610188000133371;开户行:光大银行外滩支行) (交易手续费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0066137018010103356;开户行:交通银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4.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本项目挂牌期限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本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前原应缴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费由转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了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不符合当地房地产交易限购规定的,不能办理过户的,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终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照违约处理。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竞买人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和本公告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10.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的转让标的产权交易手续不能替代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双方还须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自行签署相关文件、履行相关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等。

11.本项目通过拍卖方式成为受让方的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2.5%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项目允许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四、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4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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